這裡的二手交易到底是怎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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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ccwu1756 發表於 週一 2月 20, 2006 2:02 am

賣東西的主控權本來就是在賣家的手上,
賣方賣不賣自有他的考量,
沒有所謂公平不公平的事,
賣方可選擇最有利自己的方式及條件來賣東西,
有能力者可提高價錢進行搶標也無不可,
很多人排隊不過就是問一些非常"小白"的問題,
更有許多人殺價亂殺一通,
還有一些人完全也不看賣方的限制條件,
還在排隊後而賣方不賣時,
說對方的東西爛,
更有甚者是賣方配合至買方的地點進行面交時,
竟然不買了, :mad:
東西買賣都是一種緣分,
買不到就表示賣方有更好的選擇條件,
買不到就要自我回想一下到底哪個環節出了問題,(殺價或不夠積極)
而不應一味的指責賣方。
ccwu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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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RONADO 發表於 週一 2月 20, 2006 8:48 am

買賣不成仁義在 :mad: 看來是很難....
去一般店面買東西要請店家幫您保留多少店家都要求付幾成"訂金",
請問ㄧ下那些排隊的人有哪些有付"訂金"後被賣家耍的嗎?
今天連人長的什麼鬼樣都沒見過要談誠信?天方夜譚,連ㄧ般店家有見過照面的要排隊或保留都要付訂金的,所以說不認識的誠信是建立在金錢上,像有ㄧ次我在MYAV賣東西有人說要排隊說要先付我訂金後面交考慮,主動要付訂金我當然保留給付訂金的人,請問原PO您有付訂金嗎?說ㄧ具難聽的話,我連您長的什麼樣都不知道要談誠信!?根本免談. :ya:
訊源:micromega SE=>J. C. V. 210=>JMR Twin
PC=>Lexicon U22=>AKG 240M+ K501
底片機身:Minolta D9+VC-9M 鏡頭:我的最愛 STF
數位機身:SONY A99 鏡頭:24mm 定焦菜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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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A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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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RogerShih 發表於 週一 2月 20, 2006 10:08 am

要主張隱私權, 請先去認識什麼叫隱私權, PM 是不是屬於隱私是有爭議的, 除非擅自公開對方個人資料、帳號密碼等, 否則如果只是將 PM 內容公開, 並不一定構成侵犯隱私.

另外, 二手買賣的規則其實並沒有很明確的法律規範, 但是沒有知識也要有常識, 有的時候明確的違反常識依據, 也是可以判定違法的 (例如買低賣高到不合情理的狀況).

除此外, 買賣成立的第一要件, 應該是口頭承諾約定要不要買, 在那邊問東問西的並不成為買賣意願, 用誰開始發問什麼的當作排隊的順序, 然後來吵!?

樓主犯的最大問題是, 你雖然是第一個發 PM 的, 但是你並不是第一個有意願買的, 你錯將第一個發問的當作是買賣排隊的第一個要件, 這是你的問題, 不是賣方的.

在店頭市場, 一個限量產品, 你先問了, 可是別人要先買了, 買賣成立的不是先問的人, 而是先有意願買的人.

你考量的多, 想要先多問, 目的就是減少風險, 可是相對的, 你就要承擔東西可能先被別人買走的機會. 相反的, 先買先嬴的人也要有體認可能買到爛貨的風險. 這才是自由買賣交易市場的精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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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RogerShih 發表於 週一 2月 20, 2006 10:22 am

再寫清楚一點.

何謂買賣意願!?一般最簡單的認定就是口頭承諾, 不管是說出來, 還是傳 PM 寫 mail 回文, 都是判斷依據, 除此外, 問東問西的並不算什麼買賣意願.

樓主的主張, 反過來看, 那麼賣方也可以主張你有意願要買不得不買?你去店頭市場問了一個東西, 賣方也可以主張你有買賣意願了?

再者, 二手交易買方在選擇想購買的物品同時, 賣方同時有選擇要賣給誰的權利, 拿拍賣相比是不恰當的, 因為拍賣的規則是出價高者得, 但一般網路討論版的規則並不是這樣, 賣方有決定要賣給誰的自由, 買方是不能以所謂的排隊去干涉的, 更談不上賣方有違什麼法. 即便在道德上, 樓主這個案子裡, 賣方也沒有所謂的瑕疵. (不過扯到主張隱私權, 就有點沒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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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Myway 發表於 週一 2月 20, 2006 11:19 am

RogerShih 寫:要主張隱私權, 請先去認識什麼叫隱私權, PM 是不是屬於隱私是有爭議的, 除非擅自公開對方個人資料、帳號密碼等, 否則如果只是將 PM 內容公開, 並不一定構成侵犯隱私.

Roger兄, 我找了一下, 好像是這兩條有點相關...

刑法第315-1第1款如下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 318-1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為小弟確實看過幾個網路上類似的案例(公開訊息紀錄而被控), 所以對這件事蠻有興趣的.
PM算不算是"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 以及PM內容到底要到什麼程度才算是"秘密". 不知道您有無經驗或是看法 ?

as to these four-page dispute about me and... ?
that's just a joke. :D

謝謝.

或是可移到站務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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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lovebel 發表於 週一 2月 20, 2006 11:45 am

老實說看到最後有幾位贊成我的論點的大大還挺高興的
以前以為在拍賣賣東西已經很複雜了
不過幾次在論壇或BBS上賣東西卻發現更複雜
論壇上常會看到衝很快排第一個的人
下一篇或下兩篇就看到他說不排了
東西賣不出去常有
不小心得罪賣家是我比較不願意的
買賣不成仁義在這句話我很喜歡
不過事實上滿難每次都達成
有時候要買東西的人問問題問了一兩個禮拜
然後說不要了
這時候我真的會暗不爽在心理
不過也只能找下一個排的人或是再賣一次
但是沒辦法 沒下契約人家有不買的權利
所以現在為了避免浪費大家的時間
只好用排就排問就問的方法賣
不過就會產生像這次的誤會
其實當初我可以騙原po說其實有人比他更早pm了
不過這樣太賤了 我不喜歡這樣騙人的感覺
所以才會惹的原po生氣
小小建議以後想賣東西的大大
可以把自己的一些賣東西的規則也附上去
或許可以避免一些誤會 :ya:
loveb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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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ccwu1756 發表於 週一 2月 20, 2006 1:24 pm

雖然小弟主張賣家擁有絕對的選擇權,
但是賣家在POST出售訊息時,
應該避免有類似"以XX先後為排隊順序"的字眼,
一開始就要製造公平的假象,
但常常反而造成無謂的紛爭。

相信大部分的賣家都是平凡人,
沒有人能對提出更優惠條件的買家予以拒絕。

但是有部分賣家在未達到要進行實際交易時,
就跟買家達成交易金額協議,
後來再將買家打到第二順位以後,
非常容易造成買家的不悅。(最近小弟也碰到一次)

賣家應該確實有意願要將東西賣給買家時才進行相關協議,
而買家也應該表現出最大的積極性。
ccwu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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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RogerShih 發表於 週一 2月 20, 2006 1:38 pm

Myway 寫:Roger兄, 我找了一下, 好像是這兩條有點相關...

刑法第315-1第1款如下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 318-1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為小弟確實看過幾個網路上類似的案例(公開訊息紀錄而被控), 所以對這件事蠻有興趣的.
PM算不算是"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 以及PM內容到底要到什麼程度才算是"秘密". 不知道您有無經驗或是看法 ?

as to these four-page dispute about me and... ?
that's just a joke. :D

謝謝.

或是可移到站務討論 ?


以 PM 來說, 因為就某種程度來說, 是兩個人的交談, 交談內容除非事先約定而且雙方答應不外洩漏, 公佈內容牽涉到個資, 否則公佈 PM 的內容很難認定是侵犯所謂的個人隱私, 尤其是發生買賣糾紛的時候, 當兩造衝突, 公佈個人所有的 PM 其實並非不可, 我記得 phpBB 的信有收件跟寄信夾, 就某種程度上來說, 你寄給對方的 PM, 信件處理的擁有權在對方, 並不在你的身上, 除非公佈的內容有你的個人資料, 如真實姓名電話地址....等等 etc....否則 PM 內容很難算是侵犯個人隱私, 因為討論內容並不是對方入侵你的電腦取得的.

網路上的法律資料, 可以查查個資法. 你引的兩條是不可行的, 因為:
是你 PM 給對方, 並非對方去窺探你的 PM, 這就不符要件了.

站方雖然有資訊擁有權, 但公佈不公佈與否, 則視情況而定, 一般而言, 站方的立場是不介入, 除非涉及本站的聲譽、人格等狀況, 或者有檢調單位要求調閱, 否則站方立場是不特別去介入糾紛.

(phpBB 其實對 PM 並沒有做什麼干涉或者是備份)

樓上有人詢問站方有沒有什麼 PM 備份的資料, 要求公佈, 其實是不太妥當, 但站方如果有這種作法, 是否就觸犯了隱私!?其實也很難一概而論. 就我曾管理耳機世界的立場來說, 我是認為不恰當, 至於違不違法, 還是很難下定論.

這麼說好了, 我管理網站, 常常要去檢查資料庫, 在資料庫裡可以看所有人的 PM 內容, 我侵犯隱私了嗎?你可以好好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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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S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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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Myway 發表於 週一 2月 20, 2006 4:48 pm

RogerShih 寫:以 PM 來說, 因為就某種程度來說, 是兩個人的交談, 交談內容除非事先約定而且雙方答應不外洩漏, 公佈內容牽涉到個資, 否則公佈 PM 的內容很難認定是侵犯所謂的個人隱私, 尤其是發生買賣糾紛的時候, 當兩造衝突, 公佈個人所有的 PM 其實並非不可, 我記得 phpBB 的信有收件跟寄信夾, 就某種程度上來說, 你寄給對方的 PM, 信件處理的擁有權在對方, 並不在你的身上, 除非公佈的內容有你的個人資料, 如真實姓名電話地址....等等 etc....否則 PM 內容很難算是侵犯個人隱私, 因為討論內容並不是對方入侵你的電腦取得的.

網路上的法律資料, 可以查查個資法. 你引的兩條是不可行的, 因為:
是你 PM 給對方, 並非對方去窺探你的 PM, 這就不符要件了.

站方雖然有資訊擁有權, 但公佈不公佈與否, 則視情況而定, 一般而言, 站方的立場是不介入, 除非涉及本站的聲譽、人格等狀況, 或者有檢調單位要求調閱, 否則站方立場是不特別去介入糾紛.

(phpBB 其實對 PM 並沒有做什麼干涉或者是備份)

樓上有人詢問站方有沒有什麼 PM 備份的資料, 要求公佈, 其實是不太妥當, 但站方如果有這種作法, 是否就觸犯了隱私!?其實也很難一概而論. 就我曾管理耳機世界的立場來說, 我是認為不恰當, 至於違不違法, 還是很難下定論.

這麼說好了, 我管理網站, 常常要去檢查資料庫, 在資料庫裡可以看所有人的 PM 內容, 我侵犯隱私了嗎?你可以好好想想.


既然有老大可以問, 那當然要多問點.

ok. 所以在pm中確實有當事人兩造的電話等資料, 那麼用09xxxxxxxx這種方式單純隱匿電話或姓名而將其他字句完整公開, 是可以不觸犯隱私權問題的 ?

另外站方基於管理需要出入資料庫應該是合理的, 但是若取得資料並加以"公開"應該就不行吧(可是這個所謂的不行是合適還是不合法) ?

最後還是一個我蠻想知道的問題, 編輯文章的功能是否有可能成為漏洞 ? 或者針對版友的發言若我想做蒐證避免因為編輯而被湮滅時那什麼方式最有效 ?

我倒是忘了要去查個資法. 謝謝您.

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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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RogerShih 發表於 週一 2月 20, 2006 5:35 pm

Myway 寫:既然有老大可以問, 那當然要多問點.

ok. 所以在pm中確實有當事人兩造的電話等資料, 那麼用09xxxxxxxx這種方式單純隱匿電話或姓名而將其他字句完整公開, 是可以不觸犯隱私權問題的 ?

以目前法令來看, 是這樣沒錯, 上法院的時候, 通常除了法令, 還有判例, 常識以及法官心證. 在某種程度上, PM 內容如果沒有牽涉到公佈個人隱密資料, 且牽涉糾紛時, 公佈出來讓人判斷是很正常的. 否則糾紛那麼多, 如果有惡意企圖以個人隱私為由強制你不能舉出所謂的證據時, 要怎麼辦?常理來判斷是不可以這樣的不是?


另外站方基於管理需要出入資料庫應該是合理的, 但是若取得資料並加以"公開"應該就不行吧(可是這個所謂的不行是合適還是不合法) ?

註冊的個人資料, 特別是註明隱密的資料, 其實是不能公開的, 如生日、地址電話等等, 姓名則不一定, 通常註冊的時候接受條款都會有一定的說明.

最後還是一個我蠻想知道的問題, 編輯文章的功能是否有可能成為漏洞 ? 或者針對版友的發言若我想做蒐證避免因為編輯而被湮滅時那什麼方式最有效 ?

我倒是忘了要去查個資法. 謝謝您.

受教了.

你說的這點我很早以前就注意到了, Andaudio 現在程式不是我在管不確定有沒有做, 我之前是會修改程式在一定時間之後就不能再修改文章 (我忘了是一小時還是一天), phpBB 本身也有禁止修改文章的功能, 但是不太好用, 一禁就所有人都不能修改文章了, 所以我才自己改程式.

基本上對於可能發生糾紛的文章, 可以自己做的就是拍照存證, 用 PrtSc 抓下圖檔, 到小畫家貼上以後存檔, 這是一般可以使用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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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mourning 發表於 週二 2月 21, 2006 2:04 pm

網路上的買賣,說真的拍賣網反倒是比較明確的界定
標了不買,被標了不賣就是違約,想告就可以去告
但是像討論區的二手市場,有人要賣,發PM過去問問題,兼掛一個排隊算不算成立買賣了,疑義很大
今天樓主說他問問題排隊,後來確定要,結果對方賣給其他人了,他對這點感冒
但是如果反過來呢,問了問題,對方回信告訴你說品像哪裡有問題什麼的
最後因為這個原因你決定不買,按照之前有排隊就算買賣契約成立的說法,這樣算不算違約
我想這也是值得你深思的,當然如果說兩邊已經討論到連交易方式,時間地點都確定了,那自然買賣已經成立
我想在發文過去前,先確認自己的意願,明確表示給對方知道,並且積極追蹤,才是最好的方式
小弟以前在這裡或者其他地方也是被攔糊攔了不少次,所以習慣就好,
二手市場最好存著這次沒買到,下次有更好的選擇的心態去逛,這樣才不會讓自己心情不好
Myway 寫:恕刪
用告人來恐嚇人 ? 您似乎反應過度了.
您應該說"告了也沒什麼", 因為法庭對這樣的糾紛一定會要求私下和解.
可是如果我對條文沒記錯的話, 一旦我告下去您可是得本人或委託人到台南去出庭個幾分鐘(我就當回老家).

.

Myway兄,沒有特別意義,只是上來說一下,如果你真的告下去,根據訴訟法上一般情況下通用的以原就被原則,恐怕到時變成你得到audio4life兄老家一遊 :ho:
mou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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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43
註冊時間: 週五 12月 29, 2000 2:58 pm
來自: 中華民國,,

文章狂人 發表於 週二 2月 21, 2006 6:40 pm

個人覺得怎麼那麼麻煩跟囉唆啊,大家在買賣上貼個 "先到先得" 就好了,想要?那就快點匯款或直接殺過來拿。來不及買?路上警察太多不敢衝?ATM掛點來不及匯款?那下次請早∼
每個數位線路中,都有個類比信號在大喊著 "放我出去~"
In every digital circuit, there is an analog signal screaming to get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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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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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一 3月 10, 2003 12:43 am
來自: 路西法的老家∼

文章Terencecool 發表於 週三 2月 22, 2006 12:14 am

狂人 寫:個人覺得怎麼那麼麻煩跟囉唆啊,大家在買賣上貼個 "先到先得" 就好了,想要?那就快點匯款或直接殺過來拿。來不及買?路上警察太多不敢衝?ATM掛點來不及匯款?那下次請早∼


那要搶手貨才能這樣豪邁阿 :ho:
冷門的東西可就沒辦法這樣了...豪邁不起來 :mad:
one is the loneliest number that you'll ever 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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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ence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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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二 9月 13, 2005 10:25 am
來自: NCTU CM

文章playone 發表於 週三 2月 22, 2006 1:36 am

狂人 寫:個人覺得怎麼那麼麻煩跟囉唆啊,大家在買賣上貼個 "先到先得" 就好了,想要?那就快點匯款或直接殺過來拿。來不及買?路上警察太多不敢衝?ATM掛點來不及匯款?那下次請早∼


這樣一來,萬一兩個買家都匯款了該怎麼辦? :(
可能又會發生「我錢都匯給你了,你怎麼可以把貨賣給別人?!」到時候造成的衝突可能比 PM還嚴重,搞不好還會造成買家要求賣家公佈存簿看匯款時間以示公平 。 :mad:
E-MU 0404->SM3 lite->HD-25SP
play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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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四 10月 14, 2004 3:47 pm
來自: 新竹

文章狂人 發表於 週三 2月 22, 2006 1:39 am

playone 寫:
狂人 寫:個人覺得怎麼那麼麻煩跟囉唆啊,大家在買賣上貼個 "先到先得" 就好了,想要?那就快點匯款或直接殺過來拿。來不及買?路上警察太多不敢衝?ATM掛點來不及匯款?那下次請早∼


這樣一來,萬一兩個買家都匯款了該怎麼辦? :(
可能又會發生「我錢都匯給你了,你怎麼可以把貨賣給別人?!」到時候造成的衝突可能比 PM還嚴重,搞不好還會造成買家要求賣家公佈存簿看匯款時間以示公平 。 :mad:


匯款時間公佈出來就好了,反正也只是匯款時間。
每個數位線路中,都有個類比信號在大喊著 "放我出去~"
In every digital circuit, there is an analog signal screaming to get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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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9
註冊時間: 週一 3月 10, 2003 12:43 am
來自: 路西法的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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