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Z好像宣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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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Applepig 發表於 週六 12月 20, 2003 3:00 am

RogerShih 寫:商人就是商人, 還把賺錢的理由講的天花亂墜, 比起微軟還真的不皇多讓.


(小聲)我以為比較像更貼近民粹主義一點的布希?

--
好啦,我就是討厭米國財大氣粗火力強啦
Applep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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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主加油啊

文章Runner 發表於 週六 12月 20, 2003 7:02 am

國平加油 :D

小弟來給你打氣加油!!! ;)

待時機成熟,小弟就返回台灣大開殺戒!! :ho: :ho: :ho:
改版了........真不習慣...>_<
Run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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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FireDragon 發表於 週六 12月 20, 2003 9:20 am

Korping_Chang 寫:新的一年,我們自詡能夠更加創新產品,成為一個真正的領先者 :)


:clap:

我有想過,若真的打起來,其實對DIY界都不是好事.
使人前進腳步不是希望是意志
使人停止腳步不是絕望是放棄
FireDrag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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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大綱 發表於 週六 12月 20, 2003 11:08 am

Korping_Chang 寫:原先的房間有點不夠大,這幾天剛好在搬家,現在家裡還是一團亂,電腦剛剛才定位放好 :blush:

當初(1999年)有機會共事,也算是緣分,也有相同的理想,做起事來會特別賣力,也學到不少東西。那時候還有個念頭,如果可以好好的發展,某大網站應該是值得工作一輩子的地方 :) 只是事情有時候往往不像我們自己想的這麼簡單,在某些轉變之後,工作起來反而覺得如坐針氈。隨後就離開去北台灣各處工地做工當工頭 :P 後來會搞KECES,只是希望能夠延續自己原來的想法跟計畫罷了,如果專心能當個稱職員工又何必自己搞 :)

網站上見過小弟的朋友很多,常見面瞎扯蛋的朋友也不少,有人聽過小弟說了某某的是是非非了嗎?咱們行得端坐得正,沒說謊沒害人,根本無所懼,愛怎麼說就由他去吧。越是這樣玩,只是讓更多人看見惡性競爭的醜態而已。打口水仗、打一堆長篇大論的時間,拿來多開發一些新產品,多寫些教學文章帶領新朋友入門不是很好嗎?
如果KECES自家的產品能夠被某大DIY網站的抄襲仿製,或許也是個榮幸吧 :blush:
原來除了抄音響技術、抄PASS、也抄KECES,那不就代表咱們也可以跟業界這些大佬齊名了 :ho:
最近常聽台北愛樂電台,有一個T牌汽車廣告小弟個人蠻欣賞的,他最後一句是:
追隨者,只能看見領先者的腳步,Making other Followers,頭又大冠美麗 :P
新的一年,我們自詡能夠更加創新產品,成為一個真正的領先者 :)


教主
既然決定不反擊了
那就把這篇聲明放到網站首頁去吧!

既然無XX講明了要抄襲產品
接下來可做的或許是想想有沒有辦法保障自己新產品的智慧財產權囉

加油!!! :)
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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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RogerShih 發表於 週六 12月 20, 2003 3:09 pm

Applepig 寫:
RogerShih 寫:我到真的想上法院試試, 偽造仿製算不算違法!?誇大廣告算不算違法!?私底下流傳的批評跟公然毀謗的分界點在哪裡!?

無力民到底有沒有法律概念!?


報告Roger老大,小弟我馬上去問我老爸∼

(十五分鐘後)

我爸瀏覽了一下吳老闆的文章,
認為吳老闆的發言應該沒有嚴重到涉及毀謗國平的地步,
不過在公平交易法的部分可非議之處比較大

http://law.moj.gov.tw/
第 5 條
本法所稱獨占,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第一項所稱特定市場,係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第 10 條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 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 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 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關於智慧財產權部分應該問題也不小吧!?雖然這應該是由原設計者提出的, 不過一般來講, 仿造即屬違法不是嗎!?還是!?

另外, 既然已經直接指明 KEC 網站, 就表示其公然毀謗的目標已經明確, 有沒有把人名寫出來應該都不是問題才對吧!?

一點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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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Jeff 發表於 週六 12月 20, 2003 3:23 pm

RogerShih 寫:
Applepig 寫:
報告Roger老大,小弟我馬上去問我老爸∼

(十五分鐘後)

我爸瀏覽了一下吳老闆的文章,
認為吳老闆的發言應該沒有嚴重到涉及毀謗國平的地步,
不過在公平交易法的部分可非議之處比較大

http://law.moj.gov.tw/
第 5 條
本法所稱獨占,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第一項所稱特定市場,係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第 10 條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 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 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 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關於智慧財產權部分應該問題也不小吧!?雖然這應該是由原設計者提出的, 不過一般來講, 仿造即屬違法不是嗎!?還是!?

另外, 既然已經直接指明 KEC 網站, 就表示其公然毀謗的目標已經明確, 有沒有把人名寫出來應該都不是問題才對吧!?

一點疑問.


DZ 能不能被判定為 "獨占" 還有待議論, 需要佐證的地方太多.

智慧財產權部分, 認定更是難上加難, 除非有申請專利....
除非整個百分之百照抄, 否則恐怕很難.

DZ 無胖也不會笨到全抄....
1. pcb 重新 layout , 部分線路更動設計, 東湊西湊, 加上零件材料不同, 要去認定他抄襲, 就有困難.
2. 推出相同"功能"的產品, 就可避免抄襲的嫌疑.
Do It Your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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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balalin 發表於 週六 12月 20, 2003 4:30 pm


這幾天碰巧跟教主買東西
知道教主搬家中
不過也這樣更覺得某人之差勁
還是教主比較有氣度點

清者自清 反正他愛說他去說
DX的品質大家都看過的
大陸代工. 不要說LAYOUT技術好了
當初吳某片很多先輩幫他做廉價工 所以也許早期還有些可取的
不過PCB真的..#@$%$︿...拿著一張大陸PCB 跟一張教主的比一比...
自己就會發現一分錢一分貨.
只是得很多人都是西瓜挖大邊
唉 不知道就謾罵 很討厭.
不過呢 教主大人 忙歸忙 東西要寄阿...
我同學 拿菜刀跟我催討摟.....><~~
bala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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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Korping_Chang 發表於 週六 12月 20, 2003 4:30 pm

要抄咱們也攔不住,反正有很多漏洞能鑽 :eeh:
但是千萬拜託,要抄也抄得好看一點,不要抄得醜不拉機的,本來價值200塊錢的東西,抄起來賣100塊錢,質感卻只有50塊錢,那就很糟糕囉 :eeh:
說到抄,昨晚洗澡的時候想到小時候學寫毛筆字,一開使用描紅帖子練習,練啊練,練到後來才回到九宮格宣紙上寫寫自己想要的風格。如果說10歲的時候用描紅,寫啊寫的,寫到30幾歲了還用描紅寫 :o 這該怎麼說呢?是崇尚先人?還是不知長進? :eeh:

某大老闆信用如何?做過哪些事情?某大老闆自己心裡最清楚明白,目前台灣算是資訊開放的社會,徵信的機制還算健全,要調查公司信用應該都不是難事。這可以是某個人說了就算數的?況且某大老闆找哪一家廠商做生意,廠商就一定會認識KP先生?要做生意前先來聽聽KP先生的意見? :ho: 那未免也太瞧得起KP先生的能耐了 :ho:

這幾天搬家剛好整理一下家裡,自從有一次國稅局搞烏龍跟小弟多要一次所得稅之後,這些繳費單據就小心翼翼的收藏好,深怕哪天國稅局又烏龍 :eeh: 。剛好也整理到前幾年的扣繳憑單、勞健保單據,這些都是政府給的單據,該好好保存起來,或許還用得上 :)

小弟覺得,咱們已經盡量去創新開發自己的風格的產品,避免於其他同業惡性競爭,除了求個溫飽之外,只希望或許有一天能將自有品牌的產品能推到世界另一個角落,如果有朋友在地球的另一端能看見受到歡迎的Made in Taiwan的產品....身為國產廠商的一份子....再也沒有比這個更值得高興的事情了 :bow:
就是那個光~就是那個光~就是那個光~明頂~ :o
http://www.keces.com.tw/ 歡迎參觀唷~ :b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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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nnnn 發表於 週六 12月 20, 2003 4:40 pm

Applepig 寫:
阿毛 寫:但是
他卻選擇了一個商業上的競爭模式進行所謂的報復
這顯示出來一種根深蒂固的"利益取向"性格
"就算跟人家吵架,我也要賺到錢...."

關於這點
我其實感到深深的佩服
或許就是有這種執念的人
才真正賺得到錢吧

(前面恕刪)

其實在我的認知中,
一個有良心的人,或者是一個工程師,(這兩者不必然等號唷∼)
絕對不會是成功的商人

有良心的人開的店,
可以贏來一屋子的喝采,
跟賺到勉強可以溫飽的生活所需...

工程師開的店,
可以贏來另一批工程師的喝采,
跟把辛辛苦苦賺到的利潤又投下去研發新產品...

偏偏,國平是個有良心的工程師

這次第,怎是「一個好人」了得?

--
(我沒有點名了罵吳老闆吧?我還算欠他一點人情的呢...)



「張國平...你是一個好人........」 :ale:
...沒關係, 去呠蘭街走走好了 :bs:
nn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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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Korping_Chang 發表於 週六 12月 20, 2003 4:53 pm

nnnn 寫:「張國平...你是一個好人........」 :ale:
...沒關係, 去呠蘭街走走好了 :bs:



小弟比較喜歡去上海街.........吃港式早餐 :D
嘴巴吃餐蛋通粉,眼睛吃冰淇淋 :ho:
就是那個光~就是那個光~就是那個光~明頂~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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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mtlin12 發表於 週六 12月 20, 2003 5:22 pm

http://www.diyzone.net/phorum/read.php?f=5&i=151605&t=151605

我在DZ寫下:
To RogerShih兄:

1.吳兄選擇走司法途徑。
2.KP兄選擇緘默。

像我這個外人,恐怕難再置一詞了。


KP兄如果繼續以"隨它去"的態度,而不積極抗辯、或不撇清,
光由Jeff兄、RogerShih兄代打,依局外人看是有反效果的。

願大家都平安,則台灣DIY界幸甚、幸甚。
http://homepage19.seed.net.tw/web@3/asaas/default.htm

@世界首創 優質昇壓器結合0dB後級 即將由茂凱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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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hohomok 發表於 週六 12月 20, 2003 5:42 pm

Korping_Chang 寫:
nnnn 寫:「張國平...你是一個好人........」 :ale:
...沒關係, 去呠蘭街走走好了 :bs:



小弟比較喜歡去上海街.........吃港式早餐 :D
嘴巴吃餐蛋通粉,眼睛吃冰淇淋 :ho:

:mad: :mad: :mad: :mad: :mad:
:twisted: 之後到好景,信和買掃貨 :twisted:
:P :P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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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Jeff 發表於 週六 12月 20, 2003 5:59 pm

mtlin12 寫:http://www.diyzone.net/phorum/read.php?f=5&i=151605&t=151605

我在DZ寫下:
To RogerShih兄:

1.吳兄選擇走司法途徑。
2.KP兄選擇緘默。

像我這個外人,恐怕難再置一詞了。


KP兄如果繼續以"隨它去"的態度,而不積極抗辯、或不撇清,
光由Jeff兄、RogerShih兄代打,依局外人看是有反效果的。

願大家都平安,則台灣DIY界幸甚、幸甚。


歹勢, 並沒有"代打"這回事......如果說我跟Roger到DZ去POST文, 就是代打, 那........難道可以說 mtlin12 兄, 您來替無胖代打? :D
我相信您是出於個人意願而來, 而本站也十分歡迎您的光臨.
Roger 與我以及 KP 我們都是很好的朋友, 我自己是看不過去才回了幾篇, 我與Roger 都是屬於個人行為, 也跟本站與KP以及 KECES 無關. 就如我先前所言.

Jeff 寫:ROGER 相挺是好~
不過 ...被打擊的KP還沒有什麼回應, 朋友之間仗義出來反駁,
反駁的多了, 怕反而會有反效果.


我只是請 無胖 指名道姓的 "指控", 那樣的話才告的起來, 對嗎? :ho:

您覺得無胖會真的指名道姓的回應嗎? 精明的無胖, 又不是不知道KP 真名本姓, 虛張聲勢的公開指控 KP 以及 KECES, 真的對簿公堂, 我想KP也不是毫無準備, 最後走上這條解決方法, 只怕願意站在 KP 這邊的人也不少!

如同您所說的 "明人不做暗事", 真是對DZ的無胖是一大諷刺阿~ :ho:
從DZ開站一直到現在, 像我一樣旁觀的網友可也不少, DZ 無胖的事蹟與傳聞可是的風風雨雨不斷的..... 其為人如何, 看久了也略有所聞, 相不相信無胖的話, 也請諸位看官自行判斷.
Do It Your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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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Dream_Reader 發表於 週六 12月 20, 2003 6:19 pm

聰明的人當然不會傻到指名道姓, 這樣對方可以反告他毀謗.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是商業手段, 但是若是KP有作商業登記, 也可以反告DZ, 行不正當商業競爭. 但是要先找好律師, 然後花很長的時間等待開庭. 無實質作用, 但是對一些財力不夠的競爭對手, 可以形成心理上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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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mtlin12 發表於 週六 12月 20, 2003 6:30 pm

我個人與兩大陣營的朋友均素未謀面,與吳兄雖有同校之誼,年代畢
竟相距甚遠。

我希望真正的和為貴,並且注意到廣義的DIY消費者權益至上。

就是希望DIY界努力耕耘各自的空間,走出自己的特色和Niche,走到司法解決畢竟不智,如果尚有可為,還是期望有"八大"掌門人出面調停。
一般業界就是吃頓飯,然後像"威"公司與"友"公司突然就說是"誤會"一場,旁人也就懶得再計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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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光光 發表於 週六 12月 20, 2003 7:10 pm

我不清楚法律
不過打著Pass X的名號
就算不是抄襲
也有賣假貨 或是 仿貨的疑慮
不妨寫信去跟PASS反應

我猜是侵犯商標權吧!
該網站上寫著PASS X
我想應該先行蒐證!

就算他真的不賣PASS X
打著這樣PASS X的廣告 應該已經侵權了!
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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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MegaTiger 發表於 週六 12月 20, 2003 7:43 pm

好久沒仔細逛討論區了,沒想到吳xx又再施法作怪,阿彌陀佛~善哉~善哉~
國平你還好吧!別理會,多花心思經營你的事業,別忘了永續經營,有困難告訴我,千萬資金支援你,不過~你要等我中頭彩。 :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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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ijaywu 發表於 週六 12月 20, 2003 7:55 pm

Aleph X和Nelson Pass先生無關,這是外國網友的設計,based on SUSY theory.
這種事情我相信DZ應該都想過了。
而且我總覺得我們何必想著怎麼去捅DZ的簍子呢?
光光 寫:我不清楚法律
不過打著Pass X的名號
就算不是抄襲
也有賣假貨 或是 仿貨的疑慮
不妨寫信去跟PASS反應

我猜是侵犯商標權吧!
該網站上寫著PASS X
我想應該先行蒐證!

就算他真的不賣PASS X
打著這樣PASS X的廣告 應該已經侵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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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RogerShih 發表於 週六 12月 20, 2003 8:01 pm

mtlin12 寫:http://www.diyzone.net/phorum/read.php?f=5&i=151605&t=151605

我在DZ寫下:
To RogerShih兄:

1.吳兄選擇走司法途徑。
2.KP兄選擇緘默。

像我這個外人,恐怕難再置一詞了。


KP兄如果繼續以"隨它去"的態度,而不積極抗辯、或不撇清,
光由Jeff兄、RogerShih兄代打,依局外人看是有反效果的。

願大家都平安,則台灣DIY界幸甚、幸甚。


這件事還是我先知道 DZ 放話的消息後, 我跟 KP 講的, 講代打未免小看義氣兩個字, 如果今天 KP 真是這樣的人, 不用等無胖, 了解我個性的都知道我會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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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RogerShih 發表於 週六 12月 20, 2003 8:02 pm

..重複自刪....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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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狂人 發表於 週日 12月 21, 2003 2:17 am

mtlin12 寫:http://www.diyzone.net/phorum/read.php?f=5&i=151605&t=151605

我在DZ寫下:
To RogerShih兄:

1.吳兄選擇走司法途徑。
2.KP兄選擇緘默。

像我這個外人,恐怕難再置一詞了。


KP兄如果繼續以"隨它去"的態度,而不積極抗辯、或不撇清,
光由Jeff兄、RogerShih兄代打,依局外人看是有反效果的。

願大家都平安,則台灣DIY界幸甚、幸甚。



我相信這邊沒有個所謂的代打,都是憑大家的自由意識去的... 代打代表著代理人,木偶之類的人,這種還是給姓吳的去找吧。

姓吳的全部都在那邊模糊焦點,拿出關鍵點的東西出來,他就避不回應。
每個數位線路中,都有個類比信號在大喊著 "放我出去~"
In every digital circuit, there is an analog signal screaming to get 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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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Runner 發表於 週日 12月 21, 2003 8:27 am

刪.....多po :eeh:
最後由 Runner 於 週日 12月 21, 2003 8:29 am 編輯,總共編輯了 1 次。
改版了........真不習慣...>_<
Run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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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Runner 發表於 週日 12月 21, 2003 8:27 am

民粹真是好用....
怎麼那麼像 :x :x
改版了........真不習慣...>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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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foo 發表於 週日 12月 21, 2003 10:25 am

nnnn 寫:
Applepig 寫:
阿毛 寫:但是
他卻選擇了一個商業上的競爭模式進行所謂的報復
這顯示出來一種根深蒂固的"利益取向"性格
"就算跟人家吵架,我也要賺到錢...."

關於這點
我其實感到深深的佩服
或許就是有這種執念的人
才真正賺得到錢吧

(前面恕刪)

其實在我的認知中,
一個有良心的人,或者是一個工程師,(這兩者不必然等號唷∼)
絕對不會是成功的商人

有良心的人開的店,
可以贏來一屋子的喝采,
跟賺到勉強可以溫飽的生活所需...

工程師開的店,
可以贏來另一批工程師的喝采,
跟把辛辛苦苦賺到的利潤又投下去研發新產品...

偏偏,國平是個有良心的工程師

這次第,怎是「一個好人」了得?

--
(我沒有點名了罵吳老闆吧?我還算欠他一點人情的呢...)



「張國平...你是一個好人........」 :ale:
...沒關係, 去呠蘭街走走好了 :bs:


您也是KUSO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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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viaviavia 發表於 週日 12月 21, 2003 4:14 pm

看了老半天,這次雙方的口水戰,還真的看不出來誰佔了上風耶。 :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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